每日一宣: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二)
发布日期: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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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2011年版)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本计划互助保障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患重大疾病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保障期满后,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返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90元。
4、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
5、参加本保障计划,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6、保障责任期未满申请续转,保障责任期发生重叠,原保障责任期视为自动放弃。
7、互助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终止。符合参加本计划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按原份数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免责期和减责期,保障责任从保单生效日起计算。
(来源:北京市总工会12351服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