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宣:《京卡互助服务卡章程》(四)
发布日期: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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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重要安全事项:(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卡片、卡号、密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在本行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本行将凭借核对部分敏感信息的方式来确认卡片或卡账户的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2)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及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卡片丢失、被盗抢、毁损或者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手续的,应当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自动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3)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银行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数字证书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银行卡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京卡互助服务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的所有权归本行所有。持卡人使用卡片或卡账户时违反本章程或者中国法令的有关规定的,本行可采取停止用卡、停止交易等措施,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第十九条 为便于工会进行会员管理等目的,北京市总工会、持卡人所在工会及其上级工会有权从本行获得持卡人的姓名、京卡互助服务卡卡号以及所在单位名称,但本行不会因此向有关工会提供持卡人个人的账户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情况。无须持卡人另行授权,上述有关工会即可向持卡人的京卡互助服务卡账户发放互助保险金、福利金等款项,并可在向本行提供有关会费收取标准的书面说明后委托本行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纳的会费,持卡人同意本行按有关工会的要求办理代发代扣;若代发代扣款项有误,由工会与持卡人解决,本行不承担责任(但因本行过错引起的代发代扣错误则由本行负责纠正)。
第二十条 北京市总工会等工会组织或其合作单位、北京银行或其合作单位可以为京卡互助服务卡持卡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优惠和便利,持卡人享受服务、优惠和便利时应遵守相关的活动规则,如有纠纷应与具体服务、优惠和便利的最终提供方解决,本章程涉及的其他各方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因丧失会员身份或其他原因不能享有工会(或其合作单位)提供的或者本行(或其合作单位)针对在册会员(或特定会员)提供的服务、优惠或便利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及有关京卡互助服务卡的一切事宜适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和命令(在本章程中简称为“中国法令”),未尽事宜依据本行业务规定及银行业惯例办理。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9年8月1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由本行做出,经本行以本行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本行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行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
第十七条 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京卡互助服务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的所有权归本行所有。持卡人使用卡片或卡账户时违反本章程或者中国法令的有关规定的,本行可采取停止用卡、停止交易等措施,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第十九条 为便于工会进行会员管理等目的,北京市总工会、持卡人所在工会及其上级工会有权从本行获得持卡人的姓名、京卡互助服务卡卡号以及所在单位名称,但本行不会因此向有关工会提供持卡人个人的账户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情况。无须持卡人另行授权,上述有关工会即可向持卡人的京卡互助服务卡账户发放互助保险金、福利金等款项,并可在向本行提供有关会费收取标准的书面说明后委托本行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纳的会费,持卡人同意本行按有关工会的要求办理代发代扣;若代发代扣款项有误,由工会与持卡人解决,本行不承担责任(但因本行过错引起的代发代扣错误则由本行负责纠正)。
第二十条 北京市总工会等工会组织或其合作单位、北京银行或其合作单位可以为京卡互助服务卡持卡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优惠和便利,持卡人享受服务、优惠和便利时应遵守相关的活动规则,如有纠纷应与具体服务、优惠和便利的最终提供方解决,本章程涉及的其他各方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因丧失会员身份或其他原因不能享有工会(或其合作单位)提供的或者本行(或其合作单位)针对在册会员(或特定会员)提供的服务、优惠或便利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及有关京卡互助服务卡的一切事宜适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和命令(在本章程中简称为“中国法令”),未尽事宜依据本行业务规定及银行业惯例办理。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9年8月1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由本行做出,经本行以本行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本行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行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
(来源:北京市总工会12351服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