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宣:《京卡互助服务卡章程》(二)
第六条 为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或为核实申请人、经办人、代办单位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之目的,本行可向有关方面查询、了解、收集与上述人士的身份或风险有关的信息。本行根据审核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核准同意发卡,无论最终是否核准发卡及卡账户是否终止使用,有关申请资料信息均不予退还。本行对于申请人、经办人、代办单位、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及依照中国法令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办卡申请经本行核准同意后,代办单位应指派经办人在本行要求的期限内到本行指定营业网点领取卡片和密码函,逾期不领取的,本行有权视为代办单位和申请人中止或撤销了办卡申请,并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代办单位应尽快将领取到的银行卡、密码函交付给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签收时必须检查银行卡卡片和密码函的完好性,对于破损的银行卡卡片或者发生破损、已被拆封、密封不完全等不安全现象的密码函,申请人有权且应当拒收。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慎保管,需要持卡人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同时,申请人应在收到卡片后,尽快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助终端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交易密码,并尽快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修改完成前,持卡人不应使用该卡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使用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费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九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属于个人借记卡,卡内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外币储蓄帐户,具有人民币的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等京卡借记卡标准功能,并具有外币储蓄功能。卡内存款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本行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持卡人应确保存入卡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京卡互助服务卡不允许透支,持卡人须在账户中足额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等交易。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及银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京卡互助服务卡,可使用该银行卡组织的相关服务。持卡人在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设备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进行交易时,须遵守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本行、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来源:北京市总工会12351服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