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宣:《京卡互助服务卡章程》(一)
第一条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为发展银行卡业务并向北京市的工会会员提供相关服务,规范本行与有关当事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定本章程。办理北京银行借记卡业务的北京银行分支机构、与北京银行借记卡业务有关的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单位、京卡互助服务卡的申请人及其代办机构和代办人、京卡互助服务卡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京卡是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一系列银行卡的通称;京卡互助服务卡是其中的一个借记卡品种,是依据本行与北京市总工会的合作关系而面向北京市的工会会员发行的银行卡。
第三条 凡承认并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北京市工会会员所在单位、所在工会或其上级工会,均可代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工会会员,到本行在北京地区的营业机构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申办时须遵循本章程以及本行、北京市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须在工会会员自愿申办的基础上,由会员所在的工会或其上级工会(以下统称“代办单位”)统一代为办理,原则上本行不接受工会会员个人直接提出的办理申请。代办单位在办理前应向会员出示本章程或提示会员在本行官方网站等可靠渠道查阅本章程,在会员充分理解并同意本章程后,方可为会员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会员不愿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或者对本章程的内容尚存疑问或异议的,代办单位不得为会员申办。
第五条 会员(申请人)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时,应使用实名,并通过代办单位或代办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本行、北京市总工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申请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并确认其提出申请即表明其已授权代办单位及其指定经办人代理申请人本人开立京卡互助服务卡、签署开户申请书等开户法律文件、代为领取卡片和密码函。代办单位和经办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会会员身份、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上述资料信息以及代办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均属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
(来源:北京市总工会12351服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