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责任追究
发布日期:200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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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规定的责任追究内容如下:
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规定办理。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责任制,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校党委、校行政或纪委、监察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各学院、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等党政领导班子违反本责任制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改组、解散等组织处理,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校党委、校行政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所辖单位党风廉政状况恶化的;
(二)对本单位出现的问题不认真解决或对发生的突发事件不教育、不疏导,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按规定处理的;
(四)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对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不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专断或少数人决定,造成决策和用人失误的;
(五)领导班子违反财经纪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私设收费项目,集体私分、滥发钱物,组织用公款到国(境)内外旅游,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和学校资财的;
(六)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又不能自行纠正的。
各学院、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第十、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合并作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或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设置障碍或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三)对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学校或上级交办的重要群众控告申诉信件或违法违纪案件,无正当理由而积压三个月以上不办理的;
(四)由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选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审计、统计、招生、考试、岗位聘任等项规定,弄虚作假的;
(八)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和学校收入,私设 “小金库”,或挪用学校教学、科研专项资金的;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对子女、亲属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稿件来源:《首都医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