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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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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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规定的学校校、院(部处)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范围如下:
校党委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行政领导班子对全校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负总责。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业务范围及下属部门的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校纪委、监察处在校党委、校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党委、行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来源:《首都医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